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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刑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赵某、吴某等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龙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吴某,张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青刑初字第23号公诉机关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农民,群众。因犯滥伐林木罪,于2011年10月24日被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因涉嫌赌博罪,于2014年8月12日被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赌博罪,经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4年9月15日被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辩护人李敬华,河北凯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吴某,农民,群众,因涉嫌赌博罪,于2014年8月12日被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赌博罪,经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4年9月15日被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辩护人浦文达,河北杨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张某,曾用名张学民,小学,农民,群众,因涉嫌赌博罪,于2014年10月8日被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赌博罪,经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4年12月15被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青检刑诉(2014)2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吴某、张某犯赌博罪,于2014年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0日、2015年2月4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秀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及辩护人李敬华,被告人吴某及辩护人浦文达、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8日至8月11��,被告人赵某、张某等人先后组织60余人次在青龙满族自治县朱丈子乡焦丈子村焦某某家门口的栗子树下、焦丈子村一小山沟内、朱丈子乡白城子河西的树林内,用押宝的方式进行赌博,从中抽头牟利一万元左右;期间被告人吴某介绍犯罪嫌疑人杨某某(在逃)、曲某某(死亡)在赌局上提供资金放高利,并占有赌局20%的股份。另查明,被告人赵某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1年6月30日被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赵某因犯滥伐林木罪,于2011年10月24日被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1)青刑初字第189号刑事判决书中,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吴某、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赵某、吴某、张某的供述,证人宋某、温某、王某等证的证言,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在逃人��登记表,案件来源,到案经过说明,逮捕必要说明、办案说明、辨认笔录,传唤证,刑事判决书,被告人赵某、吴某、张某的账本及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吴某、张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被告人赵某、张某组织多人用押宝的方式进行赌博,从中抽头牟利一万元左右;被告人吴某介绍他人在赌局以放高利的形式提供赌资,被告人吴某介绍犯罪嫌疑人杨某某等人(在逃)在赌局上提供资金放高利,并占有赌局20%的股份,三被告人的行为己构成赌博罪,且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且属共同犯罪,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赵某在缓刑考验期间内又重新犯罪,依法应当撤销原判缓刑,与本罪实行数罪并罚;但被告人赵某、吴某、张某自愿认罪,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辩护人认为被告���赵某应适用缓刑的意见,本庭不予采纳。被告人张某在共同犯罪过程中作用相对较小,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违法所得应予以追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二、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违法所得1万元予以追缴。所判的违法所得及罚金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履行。撤销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1)青刑初字第189号刑事判决书中,对被告人赵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的执行部分,与本罪实行数罪并罚,总和刑期二年六个月,决定执行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违法所得1万元予以追缴。所判罚金和违法所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12日至2016年9月11日止)。三、被告人吴某赌博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所判罚金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12日至2015年2月11日止)。四、被告人张某赌博罪,判决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所判罚金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 姜��久审判员 胡 秋 艳审判员 刘 建 辉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李 佳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