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临执字第1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苗某太与朱某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苗某太,朱某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执字第127-4号申请执行人苗某太。被执行人朱某光。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2013)临民初字第233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9月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3日内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朱某光在银行的存款5000元至临漳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许绍文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范冰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