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盱桂民初字第0002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2-25
案件名称
朱正刚与吴新久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正刚,吴新久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盱桂民初字第00029号原告朱正刚。委托代理人李云志。被告吴新久,出生年月和居民身份证号码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正刚诉被告吴新久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正刚于2015年2月6日以双方需要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朱正刚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正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6元,减半收取73元,由原告朱正刚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天保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容 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