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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李执字第89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丁志刚与王贝贝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李执字第894号申请执行人丁某。委托代理人丁,青岛城阳五金城有���公司职工。被执行人王某。申请执行人丁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青民一终字第25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且已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内容是要求被执行人履行(2014)青民一终字第25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支付合计案款12000元。本案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将本案案款9000元还给申请执行人,剩余案款及全部逾期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本案执行费5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承担。经合议庭合议,本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青民一终字第25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群生审 判 员  杨美生代理审判员  周亚刚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记员祝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