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狮民一初字第006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王萍与李慎园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萍,李慎园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狮民一初字第00624号原告:王萍,女。委托代理人:吴庚法,安徽徽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慎园,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萍诉被告李慎园离婚一案中,因原告王萍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王萍负担。审 判 长 张 能代理审判员 董彦峰人民陪审员 李维友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王 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