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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狮民一初字第006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王萍与李慎园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萍,李慎园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狮民一初字第00624号原告:王萍,女。委托代理人:吴庚法,安徽徽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慎园,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萍诉被告李慎园离婚一案中,因原告王萍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王萍负担。审 判 长  张 能代理审判员  董彦峰人民陪审员  李维友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王 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