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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1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刘玉忠与刘玉明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忠,刘玉明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1158号原告刘玉忠,男,195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委托代理人陈应泉,重庆智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沈伦,重庆智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玉明,男,1963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玉忠与被告刘玉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玉忠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玉忠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玉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96元,由原告刘玉忠负担。代理审判员 任 科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白皇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