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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1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林耿艺与林荣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耿艺,林荣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1003号原告林耿艺,男,汉族,1979年10月26日出生,住永春县。被告林荣生,男,汉族,1973年3月2日出生,住永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耿艺与被告林荣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耿艺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耿艺自愿申请撤诉,系自由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耿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耿艺负担。代理审判员  吕一灵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颜莹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