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1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林耿艺与林荣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耿艺,林荣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1003号原告林耿艺,男,汉族,1979年10月26日出生,住永春县。被告林荣生,男,汉族,1973年3月2日出生,住永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耿艺与被告林荣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耿艺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耿艺自愿申请撤诉,系自由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耿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耿艺负担。代理审判员 吕一灵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颜莹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