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民初字第00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薛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民初字第00126号原告薛某,女,1983年5月28生,汉族,农民,住华县。被告张某,男,1980年2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薛某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薛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薛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薛某已缴纳,撤诉后退费150元,下余150元由原告薛某承担。审判员 高 峰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张勇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