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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裕执字第002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何其洪与郭贵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六裕执字第00256-1号申请执行人:何其洪,男,1967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南部县。被执行人:郭贵军,男,1976年2月1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本院依法接受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的委托,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中江民重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4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郭贵军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郭贵军在银行的存款544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  武执行员 曾 凡 勇执行员 郑 如 国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欧阳新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