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高执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石家庄四药有限公司与河北恒祥医药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家庄四药有限公司,河北恒祥医药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高执字第74号申请执行人石家庄四药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高新区珠江大道288号。法定代表人曲继广,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河北恒祥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新兴西路44号。法定代表人马义祥,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2014年12月16日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石高民二初字第00236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因河北恒祥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在河北省内丘县人民医院有货款收入没有支取,本院于2014年10月22日对河北恒祥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在河北省内丘县人民医院的货款1100000元进行了诉前保全,现申请执行人石家庄四药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依法扣留并提取该货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并提取被执行人河北恒祥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在河北省内丘县人民医院有未支取的货款收入1094219.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审判员 刘鹏磊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高 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