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蕲春民一初字第003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田某与詹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詹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5)鄂蕲春民一初字第00315号原告田某。被告詹某。原告田某诉被告詹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就子女抚养归属达成协商一致意见,现原告田某于2015年2月5日申请撤回对被告詹某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田某申请撤回对被告詹某的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撤回对被告詹某的诉讼。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田某负担。本裁定经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学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王明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