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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蕲春民一初字第003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田某与詹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詹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5)鄂蕲春民一初字第00315号原告田某。被告詹某。原告田某诉被告詹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就子女抚养归属达成协商一致意见,现原告田某于2015年2月5日申请撤回对被告詹某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田某申请撤回对被告詹某的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撤回对被告詹某的诉讼。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田某负担。本裁定经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学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王明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