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民七初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马林国与苗永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林国,苗永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七初字第51号申请人马林国,男,汉族。被申请人苗永辉,男,汉族。申请人马林国与被申请人苗永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苗永辉银行存款100000元。申请人马林国已向本院提供武江丽所有的豫AXXX**号大众牌小型轿车进行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马林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苗永辉银行存款100000元。担保人武江丽所有的豫AXXX**号大众牌小型轿车在保全期间不得变更所有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审判员 苗存圃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何义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