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成民终字第196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宦中强与四川瑞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宦中强,四川瑞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民终字第19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宦中强,男,汉族,1971年11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渠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瑞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法定代表人王永礼,总经理。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宦中强与被上诉人四川瑞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宦中强未在人民法院限定的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宦中强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王嘉莉代理审判员  谢 芳代理审判员  陆春燕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周 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