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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梅民初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闽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绍荣、陈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闽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闽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绍荣,陈晓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民初字第90号原告:闽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址闽清县。法定代表人:黄如彪,职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陈伟(系该社员工),男,1984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闽清县。被告:张绍荣,男,198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闽清县。被告:陈晓,女,198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闽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闽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张绍荣、陈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闽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闽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与被告张绍荣、陈晓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了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闽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42元,减半收取321元,由原告闽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瑜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黄建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