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海法登字第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舟山市普陀螺金船舶修造有限公司申请海事债权登记与受偿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舟山市普陀螺金船舶修造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海事债权登记与受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海法登字第2-43号申请人:舟山市普陀螺金船舶修造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舟山市普陀螺金船舶修造有限公司申请海事债权登记与受偿一案中,申请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申请费,亦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申请人舟山市普陀螺金船舶修造有限公司自动撤回申请处理。审判员 胡世新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张凯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