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婺汤民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2-26
案件名称
金华市婺城区汤溪镇峰边村村民委员会与夏立清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华市婺城区汤溪镇峰边村村民委员会,夏立清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汤民初字第13号原告:金华市婺城区汤溪镇峰边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卫平。委托代理人:方军。被告:夏立清,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华市婺城区汤溪镇峰边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夏立清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夏立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华市婺城区汤溪镇峰边村村民委员会撤回对被告夏立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金华市婺城区汤溪镇峰边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审 判 员 钱建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代书记员 叶林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