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桃民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8-04-27
案件名称
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南支行与江西隆祥木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南支行,江西隆祥木业有限公司,南昌三角纸业有限公司,罗志强,胡中国,熊国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桃民保字第22号申请人: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南支行,住所地:南昌市孺子路303号。负责人:熊永斌,该行行长。被申请人:江西隆祥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罗家镇货场工业园区内。法定代表人:罗志强。被申请人:南昌三角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青山湖区工业货场工业园106号。法定代表人:胡中国。被申请人:罗志强,男,汉族,1977年6月29日生,住南昌市。被申请人:胡中国,男,汉族,1963年2月10日生,住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被申请人:熊国宝,男,汉族,1966年1月20日生,住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南支行与被申请人江西隆祥木业有限公司、南昌三角纸业有限公司、罗志强、胡中国、熊国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南支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隆祥木业有限公司、南昌三角纸业有限公司、罗志强、胡中国、熊国宝银行存款19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以其自有财产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南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申请人江西隆祥木业有限公司、南昌三角纸业有限公司、罗志强、胡中国、熊国宝银行存款19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英生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杨 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