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三峡民初字第00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陈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陈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三峡民初字第00155号原告陈某甲,女,汉族,1963年1月29日出生。被告陈某乙,男,汉族,1961年9月10日出生。原告陈某甲与被告陈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受理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某甲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某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甲撤回对被告陈某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由原告陈某甲负担。审判员 余建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王 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