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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刑执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邱强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邱强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德刑执字第110号罪犯邱强,男,生于1979年12月19日,汉族,四川省眉山市人。现在四川省阿坝监狱服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7月20日以(2005)成刑初字第183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邱强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案被告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9月26日以(2005)川刑终字第93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24日以(2008)川刑执字第864号刑事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本院于2011年4月29日以(2011)德刑执字第392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一年七个月;于2013年1月16日以(2013)德刑执字第169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一年九个月。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于2015年1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以罪犯邱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劳动积极,悔改表现突出,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邱强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听管服教,积极劳动,认真学习。上述事实,有小组鉴定、管教干部证言、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邱强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邱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至2022年6月2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红敏审 判 员  朱保华人民陪审员  程杨梅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龚 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