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汉执保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成都联汇物资有限公司与四川省化工建设有限公司执保裁定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联汇物资有限公司,四川省化工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汉执保字第57号申请人:成都联汇物资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四川省化工建设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联汇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省化工建设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昆特物资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本院查封被告价值178万元的财产,并以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成都联汇物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四川省化工建设有限公司的房产,证号:2012060400134,面积:9628.10㎡;土地使用权,证号:2012-39748,面积:32324.10㎡。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克林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侯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