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民执字第0027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张自留与王会平、兰忠仙、兰忠花被继承人遗产清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兰某甲,兰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隆民执字第00278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被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汉族。被申请执行人兰某甲,女,汉族。被申请执行人兰某乙,女,汉族。关于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兰某甲、兰某乙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保山市中级额人民法院(2014)保中民一终字第28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生效后,申请人张某某于2014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某某、兰某甲、兰某乙偿还给申请人张某某借款250000元。本院于2014年6月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协议:由被执行人王某某、兰某甲、兰某乙于2015年2月6日前偿还给申请人张某某借款150000元,对于执行余款100000元及债务利息,申请人张自留表示放弃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保中民一终字第2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于晓明执行员 李 孝执行员 张光磊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王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