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鄞执民字第6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邱隘支行与郑东、王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邱隘支行;郑东;王芬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鄞执民字第639-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邱隘支行(,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代表人朱国华,行长。被执行人郑东,职业不详,户籍所在地为象山县丹东,现住象山县。被执行人王芬,职业不详,户籍所在地为象山县,现住象山县。本院在执行(2014)甬鄞邱商初字第16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邱隘支行与被执行人郑东、王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郑东、王芬应支付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邱隘支行执行款273796.64元。执行中查明,本院另案查封的被执行人郑东名下位于象山县爵溪街道东城路6号的房地产的第一抵押权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北支行,短期内难以处理完毕。此外,被执行人郑东、王芬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邱隘支行亦无法提供其他有效的财产线索,并同意延期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鄞执民字第639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正伟审 判 员 郑元利审 判 员 卢树立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代书记员 蔡静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