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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诉保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谢三宗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谢三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诉保字第00004号申请人: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国平,董事长。住所地:安徽省定远县定城镇戚继光大道179号。组织机构代码:05290396-5。被申请人:谢三宗,男,1954年6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申请人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谢三宗在申请人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藕塘支行账号100XXXXXXXXXX0000000016中的存款18899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藕塘支行房屋产权证一本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谢三宗在申请人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藕塘支行账号100XXXXXXXXXX0000000016中的存款18899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孟庆阳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吴 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