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源执字第1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王定顺与王德文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2015)万源执字第141-1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定顺,王德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万源执字第141-1号申请执行人王定��,男,汉族,小学文化,住万源市花楼乡。被执行人王德文,男,汉族,初中文化,住万源市花楼乡。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定顺与被执行人王德文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德文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王德文全家已经外出务工多年,下落不明,具体住址不祥,而申请人执行人王定顺也未能向本院提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万源法执字第14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未受偿金额10231.69元(其中案件款9391.69元,诉讼费84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武雄代理审判员 王永升代理审判员 李作友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岳顺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