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浦黄商初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方自游与洪利勇、郑小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自游,洪利勇,郑小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浦黄商初字第151号原告方自游。委托代理人洪澍,浙江文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洪利勇。被告郑小娟。原告方自游诉被告洪利勇、郑小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蓝照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方自游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3年10月11日,被告洪利勇以转贷急需为由向原告方自游借款人民币130000元,并由被告洪利勇出具借条一张。后经原告催讨,二被告至今未还。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二被告归还借款1300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为主张其权利,原告方自游提供了2013年10月11日被告洪利勇出具的欠条一张。被告洪利勇、郑小娟均未作答辩,也未提供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洪利勇、郑小娟系夫妻关系,于2000年2月18日登记结婚。2013年10月11日,被告洪利勇向原告方自游借款人民币130000元,借期三个月,未约定利息,并由被告洪利勇出具欠条一张。以上借款,二被告至今未还,故原告诉至本院提出如上诉请。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证据及庭审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方自游与被告洪利勇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洪利勇理应及时归还借款本金,其拖欠不还属于违约行为,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本案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理应由二被告共同偿还。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情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则依法缺席判决。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洪利勇、郑小娟归还原告方自游借款13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自2015年1月15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款汇至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预收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汇入帐号:196999010400040900000106003,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室)。审判员 蓝照辉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郑威珊申请执行时效贰年逾期不予执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