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民初字第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钱美、雷艳艳与雷艳艳、刘洪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美,雷艳艳,刘洪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民初字第481号原告:钱美。被告:雷艳艳。被告:刘洪军。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钱美诉被告雷艳艳、刘洪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02月0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保全费100元,由原告钱美负担。审判员 张学敬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丁 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