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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阜民小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王梅与马昌领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梅,马昌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民小初字第1号原告:王梅,农民。被告:马昌领,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梅与被告马昌领民间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梅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梅负担。审判员  徐海生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董 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