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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乾民执字第23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张作利与徐长生、董华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张作利;徐长生;董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全文

张作利与徐长生、董华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4)乾民执字第234号 申请执行人张作利。 被执行人徐长生。 被执行人董华。 申请执行人张作利与被执行人徐长生、董华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乾安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8日作出(2013)乾民初字第1183号民事判决:原告张作利的经济损失人民币6049.52元由被告徐长生、董华负责4839.61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元。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交付5790元给申请人,申请人收到执行款后同意结案。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乾安县人民法院(2013)乾民初字第1183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昌盛 审判员  刘连国 审判员  王清江 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王兰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