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65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方桂海与董谚、董英双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桂海,董谚,董英双,董英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658号原告方桂海。被告董谚,成年。被告董英双,成年。被告董英才,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桂海与被告董谚、董英双、董英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方桂海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16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董谚、董英双、董英才的银行存款16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查封财产在查封期间由被告自行看管、使用,但不得采取转让、转移、隐匿、变卖、毁损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有损财产完整性、安全性的行为;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6个月,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诸葛晓鲁审 判 员 孔 庆 会人民陪审员 高 永 福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朱 凤 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