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城执字第33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申请人邢金玲与被执行人宋波、李帅帅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金玲,宋波,李帅帅,苏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城执字第337号申请执行人邢金玲。被执行人宋波。被执行人李帅帅。被执行人苏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德城民初第2409号民事判决书,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应立即对其可供执行财产采取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价值三万三千三百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振明审判员 夏丽华审判员 张宗巨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贾立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