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台临商初字第256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陈守国与台州市永升橡胶厂、朱亦林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守国,台州市永升橡胶厂,朱亦林,刘小文,周洪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临商初字第2569号原告:陈守国。被告:台州市永升橡胶厂。负责人:朱亦林。被告:朱亦林。被告:刘小文。被告:周洪凑。原告陈守国为与被告台州市永升橡胶厂、朱亦林、刘小文、周洪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陈守国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守国自愿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守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陈守国负担。审 判 长 徐秀月人民陪审员 张淑凤人民陪审员 郭小红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代书 记员 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