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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台临商初字第256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陈守国与台州市永升橡胶厂、朱亦林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守国,台州市永升橡胶厂,朱亦林,刘小文,周洪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临商初字第2569号原告:陈守国。被告:台州市永升橡胶厂。负责人:朱亦林。被告:朱亦林。被告:刘小文。被告:周洪凑。原告陈守国为与被告台州市永升橡胶厂、朱亦林、刘小文、周洪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陈守国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守国自愿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守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陈守国负担。审 判 长  徐秀月人民陪审员  张淑凤人民陪审员  郭小红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代书 记员  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