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民一初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田强与XX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强,XX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一初字第162号原告田强,男,汉族,遵义市人。被告XX发,男,汉族,遵义市人。委托代理人马正品,男,遵义市人。原告田强诉XX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70元,由原告田强承担。审判员 谢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杨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