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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民一初字第0067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5

案件名称

赵培林与怀远县唐集镇李圩窑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培林,怀远县唐集镇李圩窑厂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 � 裁 定 书(2015)怀民一初字第00676号原告:赵培林,男,1961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被告:怀远县唐集镇李圩窑厂。法定代表人:赵四海。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培林与被告怀远县唐集镇李圩窑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2015年2月6日,原告赵培林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国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培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赵培林负担。审判员  蒋祝新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徐 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