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行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范井付与北京市平谷区马坊镇人民政府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井付,北京市平谷区马坊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平行初字第6号原告范井付,男,1947年9月30日出生。被告北京市平谷区马坊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马坊镇政府。法定代表人张学兵,男,镇长。委托代理人付学军,北京市时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再宽,男。原告范井付不服被告北京市平谷区马坊镇人民政府于2012年3月13日作出的强制拆除决定书,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范井付诉称:1954年,原平谷县政府在×村分给我家一处宅基地。不久,该宅基地附近建造了一所学校。1961年,为扩建学校,×村生产队与我家达成宅基地调换协议,约定我家将原房基地交还生产队,生产队另行分配我家一处新宅基地建房。达成协议后,我家便将原房基地交予生产队,生产队又另行分配我家一处宅基地。2011年4月,我家在新宅基地上建造了10间民房、10间养殖房。2012年2月28日,被告突然给我家送达了限期拆除通知书,要求在2012年3月13日24时前拆除自建民房和养殖房。由于我家建房有据,故未拆除。2012年5月30日,被告对我家自建合法房屋实施了强拆,其所持理由为上述房屋属于违法建设。事发后,我多次找被告索赔,被告未予赔偿,并于2012年8月下发京平马强拆字(2012)1号强制拆除决定书。我认为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多次到平谷法院起诉,但法院以不予受理为由拒绝立案。现再次起诉,请求确认被告于2012年3月13日作出强制拆除决定违法。本院认为,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本案中,被告于2012年3月13日作出强制拆除决定书,并依法向原告送达。原告主张其于2012年8月收到被告作出的强制拆除决定书,但仍未及时提起行政诉讼。上述强制拆除决定书中已经告知原告不服该决定的救济途径。依据上述事实,原告应当在知道被诉强制拆除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原告于2015年1月6日提起行政诉讼,已超过了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范井付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于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范井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海成审 判 员 张丽颖人民陪审员 王爱民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李经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