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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川民初字第1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王亚明与陈冲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亚明,陈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川民初字第1198号原告王亚明,男,生于1969年3月13日,汉族,达州市达川区人,高中文化,无业,住达州市通川区。被告陈冲,男,生于1970年3月23日,汉族,达州市达川区人,大专文化,个体业,住达州市通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亚明与被告陈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亚明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亚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亚明撤回起诉。审判员  侯学全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张 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