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一法沙民一初字第168-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梁雁梨与彭坤韶、林正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雁梨,彭坤韶,林正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沙民一初字第168-3号原告:梁雁梨,女,汉族,住中山市大涌镇。委托代理人:李小美,广东金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坤韶,女,汉族,住中山市沙溪镇。被告:林正永,男,汉族,住中山市沙溪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梁雁梨诉被告彭坤韶、林正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梁雁梨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林正永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雁梨撤回对被告林正永的起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雁梨撤回对被告林正永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刘敏娟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王 毅第-2-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