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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台民初字第176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田某与赵某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赵某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民初字第1768号原告田某,城镇居民。被告赵某,城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诉被告赵某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于2015年2月6向本院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张勋庆人民陪审员  高 田人民陪审员  周 岩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张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