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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初字第00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原告刘莉诉被告刘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莉,刘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初字第00101号原告刘莉,女,生于1975年8月16日,汉族,住宝鸡市渭滨区文化路。委托代理人王斐,陕西国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东,男,生于183年3月17日,汉族,住宝鸡市金台区宝虢路。原告刘莉诉被告刘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6日立案受理。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起诉应当有明确的被告,向法院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原告刘莉在起诉时未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法院查证后仍无法确定,故本案属于原告起诉没有明确的被告之情形,不符合起诉的条件,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原告可在获得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后再行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98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岳 昆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祁莹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