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执字第08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张某与吉某排除妨害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吉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新执字第084号申请执行人张某,女,汉族。被执行人吉某,男,汉族。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运中民终字第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某于2013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吉某的存款3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卢宏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杨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