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马刑执字第00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王伟英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伟英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马刑执字第00192号罪犯王伟英,男,1949年7月26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沈丘县。现在安徽省马鞍山监狱服刑。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15日作出(2010)界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王伟英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罚金五千元。因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0年5月5日以(2010)阜刑终字第013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9年9月30日至2019年9月29日止。2013年1月10日经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减刑一年,刑期至2018年9月29日。执行机关安徽省马鞍山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马鞍山监狱提出:罪犯王伟英服刑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主动接受法律和劳动教育,加强反省和思想改造,有悔改表现,提请我院减去罪犯王伟英有期徒刑十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王伟英服刑以来,能进一步认罪悔罪,安心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学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且系属老年犯。先后获监狱表扬一次,记功二次。分别为2014年7月表扬一次、记功二次。上述事实,有提请减刑建议书、减刑检察意见表、罪犯计分考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以及相关旁证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伟英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定的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伟英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09年9月30日起至2017年11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宁审 判 员 刘畅代理审判员 XX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刘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