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山执恢字第0000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2-09

案件名称

梁新未与刘忠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新未,刘忠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山执恢字第00006-2号申请执行人梁新未,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刘忠权,男,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梁新未与被执行人刘忠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2)山民初字第003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求:由被告刘忠权偿还原告梁新未借款4000元,并由刘忠权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刘忠权拒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权利人梁新未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经查被执行人外出务工,下落不明,其家中亦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5年1月4日,权利人梁新未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审查后,于2015年1月9日立案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被执行人刘忠权向本院交纳案件款4000元及案件受理费25元。申请执行人梁新未已领取案款4000元及案件受理费25元,对延迟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梁新未予以放弃,不再要求法院执行。本案和解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山民初字第0038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明俭审判员  赵 虎审判员  薛怀山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席 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