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桂民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胡光雄与江西昌南建设集体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光雄,江西昌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桂民保字第8号申请人胡光雄,男,湖南省桂东县人。被申请人江西昌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聂顺金。本院在受理申请人胡光雄与被申请人江西昌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胡光雄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江西昌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1,343,536元银行存款予以保全,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胡光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江西昌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桂东建设银行的1343536元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益民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邓贤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