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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嵊民初字第34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浙江文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俞建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嵊民初字第347号原告:浙江文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三江街道兴旺街281号嵊州茶叶城5幢5楼。法定代表人:操文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建波,系公司员工。被告:俞建锋。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文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俞建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文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文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盛银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杨 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