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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金法民二初字第11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台州欧信环保净化器有限公司与珠海珠江车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欧信环保净化器有限公司,珠海珠江车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金法民二初字第118号之二原告台州欧信环保净化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法定代表人林日见,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一宁,国信信扬(江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珠海珠江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金湾区。法定代表人简兆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欧信环保净化器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珠江车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查封被告的机器设备、成品或半成品等财产,保全金额以人民币1,750,232元为限。案外人邱小贞自愿提供其所有的位于珠海市香洲区情侣北路3333号20栋2703房(产权证号为:粤房地权证珠字第××号)作为担保。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作出(2015)珠金法民二初字第118号民事裁定书,据此查封了担保房产以及先后冻结了被告在广发银行珠海三台支行以及交通银行珠海人民路支行账户内的银行存款。目前,因被告在交通银行珠海人民路支行账户内的银行存款已被足额冻结,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告在广发银行珠海三台支行账户内银行存款的冻结。本院认为,原告台州欧信环保净化器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珠海珠江车业有限公司在广发银行珠海三台支行账户内(账号:11×××94)存款人民币1,750,232元的冻结。审 判 长  梁芳瑜代理审判员  朱 全人民陪审员  张水金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王安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