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临商初字第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骆华君与何志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华君,何志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临商初字第243号原告:骆华君。被告:何志康。本院在审理原告骆华君被告何志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应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郑洪志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王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