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岩刑执字第3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林和国贩卖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岩刑执字第3101号罪犯林和国,男,1960年3月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龙岩监狱服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17日作出(2007)泉刑初字第2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和国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交1500元)。宣判后,被告人林和国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9年2月17日作出(2008)闽刑终字第212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林和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3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执行至2032年9月12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龙岩监狱因罪犯林和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1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林和国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0一二年三月至二0一四年十一月累计获得达标分十九分;获得二0一二年、二0一三年监狱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另查明,罪犯林和国此次减刑考核期内个人账户入账30000元,此次减刑仅缴交个人财产2000元。本院认为,罪犯林和国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但罪犯林和国有财产刑执行能力而执行不积极,对其减刑应予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和国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31年6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  景  彤审 判 员 黄  美  华代理审判员 陈  煌  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谢文昌(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