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行非诉审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兴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强制执行陕西和迪置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的非诉执行中止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兴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陕西和迪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非 诉 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行非诉审字第00001号申请人兴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兴平南大街。机构代码01602358-1。法定代表人张永峰,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薛成武,陕西普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陕西和迪置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登记地址西安市未央区十里铺百花园1幢010203室。机构代码69490783-7.法定代表人任彩艳。申请人兴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人陕西和迪置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本案在审查执行过程中,发现申请人兴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供的联系方式和地址均找不到该公司,导致该案无法审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0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审查申请人申请执行兴住建罚字(2014)第0028号处罚决定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惠敏审判员 南 云审判员 董建生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魏建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