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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枣峄执字第4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李宝艳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宝艳,姚秀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枣峄执字第410-2号申请执行人李宝艳,女,1988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姚秀峰,男,198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峄城区人民法院(2014)峄民初字第23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7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4年7月22日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姚秀峰的银行存款21000元扣划至峄城区人民法院指定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 玮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王珊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