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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州民一初字第00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李华南诉张新民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华南,张新民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州民一初字第00268号原告:李华南,男,1977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惠济区。被告:张新民,男,1960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委托代理人:解天,太和县博大法律文化交流中心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华南诉被告张新民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80元,减半收取29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广君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卜小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