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中刑减字第00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韦帅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韦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延中刑减字第00188号罪犯韦帅,男,1991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为陕西省澄城县刘家洼乡路井村*组。现在陕西省红石岩监狱服刑。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2009年12月17日作出(2009)澄刑初字第5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韦帅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41000元。罪犯韦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刑期自2009年3月27日至2017年3月2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9年12月28日送红石岩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5日作出(2011)延刑执字第2160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韦帅减去有期徒刑1年的刑罚执行。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8日作出(2013)延刑执字第1887号刑事裁定书对罪犯韦帅减去有期徒刑1年的刑罚执行。刑期执行至2015年3月26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于2015年1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以罪犯韦帅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刑��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韦帅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9个积极。执行机关提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计分台帐、罪犯评审鉴定表、减刑(假释)审核表、互监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韦帅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四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韦帅准予减去余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乔月霞审判员 李长东审判员 齐进飞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沙文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